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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开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0070818946/2020-0015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9-25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文号: 开教办〔2020〕87号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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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5  浏览次数:-



开教办202087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各镇(街)中心学校、幼儿园:

近段时间,我市部分民办幼儿园出现了违规办学行为:如不严格执行教育部门规定的放寒暑假制度,没有按要求落实幼儿周末、寒假、暑假留园制度,课后托管不规范,违规开设各种兴趣班并收取费用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特强调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寒(暑)假制度。

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教育局相关要求,落实寒假、暑假放假时间。

二、加强课后托管规范管理。

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课后托管必须坚持家长自愿委托方式,并与家长签订《课后托管征求意见书》,留存备查。课后托管费按天计算,每天最高不得高于6元。课后托管结束时间不得早于18:00时。

三、规范寒(暑)假及周末留园管理。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末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服务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幼儿留园必须坚持家长自愿原则,幼儿园要与家长分别签订《寒假留园征求意见书》、《暑假留园征求意见书》和《周末留园征求意见书》,留存备查。

四、全面规范各类收费项目。

(一)保教费。保教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按月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托管费和校车费)和代收费(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外,各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其中保教费已含教材图书费,幼儿园不得另行向家长收取教材图书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的原则,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营利。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要按物价部门监制的公示格式“开平市XXXX幼儿园收费公示栏”落实收费公示,将本园的收费项目、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向家长和社会公开。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收费内容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四)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的政策规定。《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粤价〔201247号)和《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职〔2003100号)已对幼儿园的退费作出规定,各幼儿园要认真执行。

五、严肃治理违规办学行为。

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收费规定。对不按规定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市教育局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落实收费政策的幼儿园,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部门责令其减少招生、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等处分,并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属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停发年度生均拨款。



                                                 2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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