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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开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00708194X4/2021-0038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9-10
名称: 普法案例:有情可循有法可依 让普法更有温度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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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有情可循有法可依 让普法更有温度

发布日期:2021-11-25  浏览次数:-


【基本情况】

流浪男子小明(化名)19XX年出生(自述信息)。在外流浪几十年,打过猎、收过破烂,辗转多地流浪至开平,终因身体状况不佳,突发疾病,被我市中心医院收治。后又因前期流浪过程中所存积蓄支付治疗及护理费用等耗尽,被迫再度流浪街头,直至被我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并妥善安置到我市福利院,结束流浪生涯。

我市救助站依据其本人提供信息,核查发现其年龄和口音均与其自述不相符,交予公安部门核查其身份等信息,均无法取得其各项信息。针对该被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我市救助站运用创新救助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围绕该群众的救助、处置、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从法中学、按法中做、以法中准,以实际行动普及法规、运用法规、落实法规。

【案件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该案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较多,横跨业务层次较广。主要牵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制度,是先救助、再认定、后安置的多业务重合案件。

一、被救助对象的身份认定

本案中,被救助对象(小明)的身份认定,涉及其适不适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因其能清楚表达其过往经历、年龄、名字等基本信息,按救助程序,我市救助机构应该向其户籍地救助机构要求协查,或者通过公安系统进行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核实。但通过了解和核查发现,被救助对象是三无人员,且身世极为复杂,其自述信息与核查情况基本不一样,导致送返难度加大。其次,被救助对象,疾病缠身,并强烈要求结束流浪乞讨现状。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充分理解和尊重被救助对象的选择,在其的身份认定中,坚决做到从法中学、按法中做、以法中准。

二、被救助对象处置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市民政部门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救助对象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处置,并建议将被救助对象送往公立福利机构进行供养。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启示】

小明案件的妥善处置,是近年来,我市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几部相关法规制度的集中体现。小明的后期安置,更是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创新实践的集中体现,是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坚强保证。

该案件的成功处置,给予我们一线普法人三点启示:  

1、普法要融入到情中去,让救助工作温暖人心

我局对于该名群众的创新救助突破了历年来我市救助工作固有思路,实现了多层级、跨部门资源的协调整合,尤其是属地政府和民政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深入融合,是推动该救助对象妥善安置的主要推手。通过普法的学习,用法的实践,让基层在执行过程中不再是等、靠、拖充分体现了我救助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不走弯路的工作作风,是真救助、解民忧实实在在的事情。切实以解决被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为导向,最终以被救助对象妥善安置句号,让被救助对象眼中有阳光,心里有希望。

2、普法要融入到事中去,助救助工作精准高效

通过此次救助工作实践,再次筑牢群众基础依靠基层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救助过程中进一步摸清被救助对象的实际和心理需求、真实愿望和现实困难解开被救助对象心结和担忧普法有力度,用法有温度。依靠扎实的基层群众基础我局创新办事方式、沟通技巧等,真实做到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急群众之所急,让被救助对象心放下,身安下。

3、普法要融入到中去,需救助工作创新完善

此次创新救助实践工作,并不是我市救助工作的个别事件,是我市近年来下大力气在为群众谋实事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好基础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体现之一。我市救助机构坚持普法有目标,用法有方向,立足于实际和本职岗位,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织密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这是我市全体救助工作人员的集体创新履职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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