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索引号: | 114407830070818278/2023-00333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江门开平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3 |
| 名称: | 问:畜禽养殖档案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
| 主题词: | |||
答:根据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