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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557281313N/2025-00217 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7-21
名称: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送达公告(江开人社工〔2025〕A458号)
文号: 江开人社工〔2025〕A458号 发布日期: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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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送达公告(江开人社工〔2025〕A458号)

发布日期:2025-07-22  浏览次数:-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协助调查通知书》

送达公告

开平市百门酒吧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周嘉豪提出周嘉豪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需你单位配合调查,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举 〔2025〕A458号)和《协助调查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5〕A45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举〔2025〕A458号

开平市百门酒吧服务有限公司

周嘉豪于2025年5月26日向我局提交周嘉豪(公民身份号码:44078320**********)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周嘉豪是你单位的员工。2025年4月7日09时55分许,周嘉豪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班途经325国道120公里848米新穗英公司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随即就医。周嘉豪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25年5月16日周嘉豪出院时被开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右侧锁骨中外段骨折;2、右侧肋骨多发性骨折伴第一肋骨骨折(右侧第1-7肋骨);3、右侧肺挫伤;4、右侧创伤性气胸;5、创伤性纵隔气肿;6、创伤性皮下气肿;7、右侧额颞部、胸腹壁、右肩、腰背部、四肢多处挫伤;8、右小腿、右足跟皮肤裂伤;9、腹腔少量积液;10、右侧眼眶、额面部、四肢多处皮肤浅表擦伤”。 周嘉豪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等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周嘉豪的受伤属于工伤,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提供不认为属于工伤的有关书面证据等材料。

如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附:1、《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调查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查字〔2025〕A458号

开平市百门酒吧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正在办理周嘉豪(身份证号码:44078320**********)工伤认定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现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协助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2、提供周嘉豪详细的受伤过程(包括工作时间、受伤时间、受伤详细地点、经过、受伤部位、诊断、单位意见等);

3、提供周嘉豪的劳动合同;

4、提供周嘉豪及同岗位人员(2人)2025年2-4月份考勤打卡记录。

以上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请书面回复说明,所有提供的纸质资料加盖公章。

如未按上述要求配合调查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

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联系部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地址: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人:谢先生、林先生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附:1、《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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