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有关市民:
近日,市医保中心在核查我市生育津贴申领数据工作中,发现存在参保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情况。为切实保障参保人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规定,请各有关单位和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具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条件
自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
(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职工;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拨付时,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津贴申领人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属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当次病历资料(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
4.《信息采集表》(可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模板,需单位盖章)。
(二)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可由职工本人申请拨付至个人账户,需提供第(一)款规定的相应材料和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
三、申领时限
1.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具体办理流程可电话咨询开平市医保中心,电话0750-2256983,0750-2259876。本通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开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