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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而广之 | 关于放生,这些知识你要懂!
发布日期:2016-05-09 11:41:05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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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开平林业



  放生本身是鼓励人积极向善,不要轻易杀生。但近几年,各地出现了盲目放生的闹剧,前几天,安徽泾县茂林镇铜山村被擅自野外放生的几百只狐狸闹得是人心惶惶;厦门南普陀寺因信徒在放生池过度放生,被迫打捞上来两三千斤鱼、龟,将其分类放到不同的水库里。至于部分地方出现将蛇放生到居民区、陆龟当作海龟放生等奇葩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放生者应认识到爱护生命的真谛,发自内心地尊重生命,不要刻舟求剑盲目放生,多学习些科学常识,了解动物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同时,我们身处法治社会,放生者也要守法,在放生之前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后再放生,以免放生不成反而违法,破坏生态环境。

 

那么应该怎么放生呢?

 

1、放生动物要检疫。放生动物势必要涉及动物运输和检疫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2、运输动物要办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3、放养生物要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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