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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林业5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地市和县(市、区)实施
发布日期:2023-11-04 15:02:41
来源:广东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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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省级林草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方案》,将一批省级林草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工作,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调整实施的职权事项和方式

(一)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职权事项委托翁源县、新丰县、乐昌市、东源县、蕉岭县、大埔县、龙门县、 海丰县、开平市、鹤山市、阳春市、信宜市、高州市、四会市、英德市、揭西县、郁南县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托机关”)实施。

(二)将“省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 “受托机关”)实施。

(三)将“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3项职权事项委托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托机关”)实施。

受托机关办理相关事项时间

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调整实施职权事项的交接事宜

职责划分

省林业局

(1)理顺工作流程,指导和监督受托机关在受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实施相关职权事项;

(2)向受托机关协调提供委托用章和空白公文稿纸;

(3)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向受托机关移交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等,赋予或者协调相关事项系统的使用权限;

(4)加强对受托机关办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

(5)密切跟踪调整实施职权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定 期开展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事项监管;

(6)指导受托机关依法纠正或者处理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受托机关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相关规定,在受托权限范围内以省林业局名义实施相关行政职权,主动接受省林业局的指导和监督;

(2)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权责清单管理,并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3)落实人员负责受托职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及时将审批 结果报省林业局备案;

(4)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对省林业局以及自己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错误,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5)不得将受托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再调整实施;

(6)按省林业局要求和相关规定承办受托职权事项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答辩以及参加行政复议庭审、出庭应诉等相关工作。

交接工作分工

省林业局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调整实施之日起,由受托机关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林业局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受托机关明确人员负责相关职权事项的调整实施工作,加强与省林业局的沟通衔接,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事项认领和实施清单编制等工作。

原已通过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等形式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林草行政职权,由有关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应 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

委托用章、专用文号和空白公文稿纸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以省林业局名义实施“省重点保 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事项,使用广东省林业局空白公文稿纸,沿用“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21)”。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以省林业局名义实施的相关行政职权 事项,使用广东省林业局空白公文稿纸,文件编号突出县(市)名称,加盖已授权相应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使用的“广东省 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21)”,日后如省林业局另外授权其使用“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授权专用章。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有关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职权事项,提供便利。

监管措施

(一)省林业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通过开展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对委托职权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错误。

(二)受托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相关职权事项,严格法治审核把关,按要求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

(三)受托机关实施相关职权事项违法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省林业局将按程序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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