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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 注意!持证砍树也可能犯罪
发布日期:2023-10-19 11:04:58
来源:广东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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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采伐许可证不可采伐林木,有些人会认为有采伐许可证就可以随意采伐自有林场了 ?

其实不然,采伐证照过期继续砍伐砍伐许可证范围以外的树种、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木数量,均属于违法。如若以上情形继续采伐。要为修复受损生态“买单”!

典型案例 

小智和小信盘下了一片山林,某日上山采伐树木时遇到了护林员例行检查。在检查中,护林员发现其采伐证照已过期,且证照上批准的树木砍伐范围仅为桉树,不包括被砍伐的其他树种,于是制止了他们的砍伐行为,小智和小信虽然不服但也只得悻悻离开。

此后,小智和小信绕开护林员,继续安排工人夜里摸黑上山伐木,后来因为动静太大,被当地村委发现,以致案发。经查,小智和小信共超出砍伐规定时限砍伐的林木蓄积逾74立方米,超树种砍伐林木总株树逾1800株,总蓄积逾164立方米,属于“数量巨大”的情形。他们的行为同时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区检察院对两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他们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小智和小信的行为触犯滥伐林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判决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复绿补种林木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每位公民都应当自觉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切莫像小智和小信那般,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做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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