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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 别因“嘴馋”而违法,“野味”吃不得!
发布日期:2023-11-07 15:16:36
来源:广东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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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提起公诉。

案件详情

2023年4月的一天晚上,杨某甲邀约白某某、杨某乙去山林里打鸟,准备吃顿“野味”。杨某甲携带弹弓、弹珠、头灯等工具,三人到树林中寻找猎物,杨某甲打鸟,白某某、杨某乙捡鸟、装鸟。次日零时,被巡查民警发现,现场查获三人遗弃的猎获物13只。经鉴定,三人非法猎捕的13只猎物均为珠颈斑鸠,该鸟类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人民币3900元。

杨某甲、白某某、杨某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元谋县检察院对杨某甲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甲、白某某、杨某乙三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人共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金人民币3300元。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更可能触犯刑律。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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