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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1-05 22:13:2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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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佛山市农业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对我省森林资源和树木采挖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树木采挖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乱采乱挖树木行为。
  二、采挖树木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后才可采挖。
  三、采挖树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但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四、从即日起采挖的树木需要运输的,必须凭采挖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才可办理木材运输证;苗圃运输以前采挖的树木进行第二次移植的,苗圃必须提供采挖时间、地点、数量、品种和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后才可办理木材运输证;苗圃运输自产的苗木,一律凭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标签(两证一签)放行。办理采挖树木、苗木木材运输证,只收取木材运输证成本费。(完)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文    号:林资发[2003]41号
文件标题: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年3月22日
主 题 词:

正    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以提高采挖树木的成活率,巩固绿化成果。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六、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七、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采挖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一2001)。
  十、地方性法规对采挖树木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地方法规执行。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加强对采挖树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乱采乱挖、毁林毁地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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