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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林业局等12部局(院、署)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1-05 22:22:05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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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交通局(委)、信息化主管部门、邮政局、经贸(商业)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铁路公司、火车站,各海关,各检验检疫局,各航空公司、机场,深圳市农林渔业局,佛山市农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从加强防范和配合抗击“非典”的大局出发,自2003年4月29日起,全省暂停了一切捕猎、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摆卖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活动,这是特殊时期采取的应急性管理措施。《通知》是“非典”过后适应形势要求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提出的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将陆生野生动物管理从前一时期的暂时应急性管理转为按本通知要求的规范化管理,本着加强保护,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要求,全面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自觉遵守本通知规定。
  二、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各地要加大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扶持力度,引导和帮助群众解决当前驯养繁殖业存在的问题,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减少因“非典”对驯养繁殖业造成的损失。要有效防范借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之名倒卖野外资源和走私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保障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健康发展。对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繁育能力、不依赖野外资源为种源的陆生野生动物,请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10日前将物种名称、养殖数量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报国家林业局公告,切实恢复和支持合法的驯养繁殖行为和维护驯养繁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个别物种一时难以认定是否属于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并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的,统一报省林业局,以便进一步研究,但决不能因此延误对成熟物种的认定和公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林业局的部署,尽快完成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清理整顿工作。对已批准建立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要重新认真依法审核,对符合养殖、检疫、卫生防疫条件的,重新换发新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农民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做到依法认定,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确需处罚的,要注意方式和方法,认真做好思想工作,避免引发不安定因素,维护稳定大局。
  三、依法规范经营利用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营利用种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原批准建立的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重新审核报省林业局审批。凡违法专营的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其专营其他商品。经批准的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只能经营利用具有合法来源并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告的《可以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物种。禁止经营利用《名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凡经营利用《名录》所列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渠道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审批,核发新的《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明》)。领取了《经营利用准许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从外省引进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核准,并保留核准文件和运输证明备查;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如实开具《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销售凭证》(以下简称《销售凭证》)。经批准加工、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菜肴的酒楼、食肆,必须从指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或取得《经营利用准许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原料,索取批准证明或《销售凭证》备查。未经批准或超出《经营利用准许证明》范围及经营利用非法来源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要依法处理,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为区别合法来源与非法来源、野外猎捕与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保护野生资源,防止疾病传播,我省将逐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记制度和检疫检验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依法规范猎捕管理,加强野生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三年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鸟类。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停歇地、繁殖地行为发生,对乱捕滥猎高发的湛江等沿海地区,要增设保护站点或增派管护人员进行管护,切实加强野生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禁猎区内,禁止猎捕所有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展览、医药生产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详细的猎捕计划(包括猎捕的种类、数量、工具、方法和猎捕理由、相关的文件证明等)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地要继续实施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和《关于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的决议》,认真做好规划,加快建设步伐,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落实好自然保护区的机构和人员,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五、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猎捕、收购、加工、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和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建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监管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对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野生动物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实行综合治理,依法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客货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严格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和检疫证明办理承运手续,发现非法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查扣,并及时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海关、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查处走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案情要及时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乱捕滥猎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走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构成犯罪的违法分子,公安、检察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批捕、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执法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移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造成疫病传播的隐患。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联席会议和互通情况制度,加强合作,齐抓共管,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完)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文    号:林护发[2003]99号
文件标题: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年6月10日
主 题 词:林业  野生动物  管理  通知

正    文:


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
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交通厅(局)、信息产业厅(局)、邮政局、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各铁路局,广东海关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野生动物即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在经营利用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违法猎捕严重,致使一些物种资源日趋减少,有的成为濒危物种。二是非法经营猖獗,违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经营野味的行为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三是重大案件不断发生,涉案数量明显增加。违法猎捕和经营,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也造成潜在的疾病传播隐患。根据当前形势要求,为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从大局出发,切实重视并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即是保护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长远利益的需要,也是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各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把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的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制止各种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要互相配合,做好有关重点目标物种预防监控工作。目前,有关研究单位正在对某些陆生野生动物与非典病毒的关系进行科学研究。各部门要从加强预防,消除隐患的大局出发,支持并配合做好对有关重点目标物种的预防监控工作。一是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乱捕滥猎行为,维护其自然生存环境。二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对有关驯养繁殖场所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做好妥善隔离、卫生防范、监测检疫等工作。对已流入餐饮业及市场的重点目标物种,应妥善封存处理。三是要支持防治疫病的科学研究,对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样本要积极提供。四是要向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做好引导工作,使广大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理解和支持预防监控,并防止盲目宰杀或擅自放生丢弃行为,防止由此导致的资源损失和危害生态的情况出现,遏制因此可能带来的潜在的疫病传播风险。
  三、要依法强化猎捕管理,严格控制经营利用性猎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化猎捕管理。对规定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的物种,必须禁止一切形式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即使是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和非经营性种源需要猎捕,也要根据资源情况从严控制,凡资源极度濒危已不宜猎捕的,也应禁止猎捕。对其他物种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也要持极为慎重的原则,本着不猎捕或尽可能少猎捕的要求严格控制,应坚决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猎捕管理,并做好对本行业相关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觉维护并支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四、要依法强化经营利用管理,严禁非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一是要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禁止非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入市场;凡是违法专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转营其他商品,不得违法摆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是要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管,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违法出售以陆生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对走私贩运,违法加工、制作、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专门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和无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三是要加强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地区、贩卖市场、经营店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市场监管。
  五、要依法支持和规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发展,促进野外资源保护。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本着积极扶持,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对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告后,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对手续齐备、经营规范的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积极的引导、鼓励和扶持。对未经许可擅自驯养繁殖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要予以取缔;对目前驯养繁殖技术不过关,以及需要依赖野外资源为种源的,应责令停止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及经营行为,并取消其相应物种驯养繁殖资格;要依法强化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卫生检疫管理,将检疫、卫生防疫作为对驯养繁殖单位审验的一项必备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驯养繁殖及经营活动。在一些地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已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新兴产业,各地在加强驯养繁殖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对确有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或确因经济困难在防疫环节不太完善的,凡能够整改补救的,应要求其整改,并予以必要的帮助。
  六、要加强运输管理,严禁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客货运输单位,都应依法强化运输管理,制止违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驯养繁殖种源等需要运输合法猎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或需要运输确系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功的人工种群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核实无误后,方可依法办理运输证明。各运输单位凭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核发的运输证明,并查验检疫证明后,方可受理承运。要加强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装运笼箱和产品包装的检查,确保符合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防止运输过程中的动物死亡、逃逸及产品的渗漏,控制疫病传播隐患。铁道、交通、民航、邮政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对隐瞒不报和未经核实就开具运输证明以及违法办理运输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要适应资源保护和预防疫病的要求,加强进出口管理。各海关要依法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申报进出口的,不予受理相应的报关申请。对其中业已运抵口岸的,应及时报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检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对检疫合格的,暂移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容或妥善处理。
  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非商业目的或因驯养繁殖种源需要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包括《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须凭国内外相关管理机构或外方研究机构出具的证明,按法定程序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批准,并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验放手续。
  对申请出口确系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并已实现产业化繁殖的人工种群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须备齐驯养繁殖证明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批准,并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同时应注明确系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验放手续。对以经营利用为目的进口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专门管理措施后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对有关进出口单位已经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单位在办理上述进出口的海关手续前,须按程序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性重新予以确认。海关凭确认后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有关确认格式随后下发。
  八、要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等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乱捕滥猎高发地区和走私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严重区域,增设保护站点,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巡护管护。对盗猎现象较为严重的西部地区的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要组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强化巡护。在乱捕滥猎易发季节,应组织封山堵卡和清山清场,收缴或清除枪支弹具。兽夹、兽套等乱捕滥猎工具。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维护林区治安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履行职责,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在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重点地区要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同时,要积极配合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市场和有关市场主体开展清查活动,依法打击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高度认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森林公安机关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对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要共同研究,行动要共同部署。公安机关的刑侦、治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要与森林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检查力度,严把陆生野生动物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当地公安机关要切实承担起查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责任,必要时要组织打击行动,确保本地区执法监管不留死角。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民用枪支管理,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重点分布区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枪支等非法猎具的清查,集中收缴非法枪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要及时受理,坚决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九、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做好新形势下的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工作,离不开各部门的共同配合。各地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的要求,建立起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部门间联络协调机制,做到定期互通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工作、配合行动,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监管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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