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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节选)
发布日期:2011-11-09 10:31:19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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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全市各地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多见,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性。“孔明灯”又名“许愿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 ,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其他建筑物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因燃放“孔明灯”引起火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广大群众应积极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工商:12315,消防:119)。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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