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同时,二审稿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改明确,只有因物种保护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确有需要时,才可采用野外种源,并遵守本法有关特许猎捕证的规定;为其他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都不得采用野外种源。 此前草案提出,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权由国家下放到省级。此次二审稿明确,该审批权不下放,仍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此次二审稿中规定,将可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目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如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列入该名录(一级)的梅花鹿,已有几百年的养殖历史,规模有上百万头,其人工种群可以移出该名录。这既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也与多数国家通行做法一致。 同时,为加强对野外种群保护,防止非法猎捕破坏,此次二审稿明确,对不再列入该名录的人工种群,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稿还作了其他修改。(据中新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就乱捕滥食野生动物、中药动物药利用、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严加规范,增加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孙宝树委员说,餐饮经营者尤其是个体经营者数量多、分布广,在地区性、习俗性饮食习惯的影响下,各种民间交易、食用行为难以有效禁止和监管,因此建议细化该条款的可操作性,或者明确由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食品卫生部门出台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认为应加大对野味食用者的约束力度,“有禁止性的条款,都是禁止生产、经营、管理相关单位行为的,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人没有禁止。建议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指出,动物药材并非不可替代,一些来自动物,具有较明确药用价值的天然产物可以人工合成,比如麝香、熊胆中的一些成分。而且从绿色发展的理念来看,也不应通过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方式来引入药物。 李飞委员和丛斌委员建议对自然死亡的野生动物进行充分利用。李飞委员说,我到过牡丹江市开办的一个据称是亚洲最大的猫科繁育基地,已经死亡的很多老虎,长期冻在冰箱里,十几年不让使用,一年光保管费用就上百万元,承担不起。我听说,现在搞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外组织有一批是大药厂,他们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打压我们的中药发展,而突出西药,他们有他们的长远战略,千方百计地要把我们的中医打掉,实际上背后有政治和商业目的。 有人担心一旦打开了可以利用动物尸体的口子,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捕杀野生动物,谋取经济利益。丛斌委员建议,自然死亡的老虎可以走国家中药材利用的渠道,如果老虎遇到故意伤害致死的,就可以启动司法鉴定。南京有一个森林警察学院,现在有意要成立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专业,建议把这件事再调研,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自然死亡如何充分利用的问题,设计制度设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建议增加公益诉讼渠道,“也就是说对于捕杀、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并且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据央广) 链接 不应随意放生 “不当的随意放生活动,既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平衡,甚至酿成生态灾难,也对被放生的动物本身造成伤害,随意放生就相当于杀生。” 闫小培委员认为,放生不当,反害动物。如将热带动物放生到寒带,海洋性动物放生到淡水水域,无野外生存能力的饲养动物放生到野外等。这些都会直接导致被放生动物的死亡,可以说是好心做坏事。 (来源:中国森林公安)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25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规定出击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提出禁止购买食用重点保护动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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