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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开平市林业局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2016-03-10 16:44: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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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开平市林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开平市林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开平市林业局是主管全市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全市造林绿化、森林防火、林业生态建设等工作,肩负着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等重要职责,还承担管理林地、木材流通及其加工等行政功能。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事业单位开平市东山林场、开平市镇海林场、开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1、内设机构

林业局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内设机构5个:办公室、计划财务股、营林科技股、林政股、森林防火办公室;直属行政单位:森林分局,下设开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东山派出所(简称:东山派出所);下属事业单位3个:东山林场、镇海林场、林科所。

2、人员构成

开平市林业局(含森林分局、派出所)编制34人,实有40(其中原编制内工勤人员7人),离退休23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110人,实有59人(东山林场26人、镇海林场31人、林科所2人),离退休131人(东山林场79人、镇海林场52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568万元,比上年减少246.35万元,下降8.75%,主要原因是:减少了森林防火路(隔离带)建设项目预算;支出预算2568万元,比上年减少246.35万元,下降8.75%,主要原因是:减少了森林防火路(隔离带)建设项目预算。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6.2万元,比上年减少13.64万元,下降45.71%,主要原因是我局公车改革,同时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同时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8万元,比上年减少11.2万元;公务接待费8.4万元,比上年减少2.44万元,下降22.51%,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98.27万元,比上年减少3.4万元,下降3.34%,主要原因是三公经费减少。其中:福利费0.34万元,接待费8.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8万元,工会经费1.25万元,会议费0.0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9.5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9.87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本级项目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5.9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8.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7.35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林业局共有车辆15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12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0台(套)。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没有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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