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等三个工作方案请示的通知 文号: 颁布日期: 颁布部门: 上传日期: 2002-12-2 15:06:58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开平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建设开平市环境噪声达标区>、 <建立开平市城市烟尘控制区>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圩镇,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噪声、烟尘、 “三废”等对环境的污染。
开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调整《开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
区域划分》、建设《开平市环境噪声达标区》
和建立《开平市城市烟尘控制区》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和《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国环字[1987]01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现对我市1996年颁布的《开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进行调整,及建设《开平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建立《开乎市城市烟尘控制区》,请予审定并颁布实施。
附:一、开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二、 《开平市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工作方案
三、 《开平市城市烟尘控制区》方案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一:
开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 开平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
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3类区:指城市区域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 开平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1类区 55 45
2类区 60 50
3类区 65 55
4类区 70 55
第四条 开平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至翌日6时。
第五条 具体的区域划分范围包括三埠区、长沙区、沙冈区的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
第六条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分范围如—厂:
(一)l类区的地带范围:广场南路以北、镇海排渠以西、良园路以东、梁金山变电站南侧至科力龙钢网有限公司西止,包括疗养院、梁金山公园、金山度假村等地段。
(二)2类区的地带范围:除1类区、3类区、4类区标准适用区以外的区域,均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
(三)3类区的地带范围:新美工业开发区、开庄高科技开发区、沙冈工业开发区、东郊工业区。
(四)4类区的地带范围:
1.开平城区的交通干线道路有23条,分别是:良园路、幕沙路、东兴大道、东兴中道、长振路、新港路、新市路、新迳路、祥荻路、太平路、风采路、祥龙中路、幕桥路、光华路、曙光路、侨园路、西郊路、长沙中路、东郊路、港口路、新昌路、潭江路、西宁路。
2.4类标准适用区域是指沿交通于线两侧与其他类型区域紧密相连的地带。
3.当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分别与1类区、2类区、3类区相邻时,4类区地带范围是自行车道与人行道交界处为起点,分别向道路两钡lj纵深40米、30米、25米的区域。
4.当纵深范围内有高于3层楼房以上(含3层)的建筑物时,建筑物面向道路的一侧区域划为4类区,建筑物背向道路一侧适用相邻区域标准。
5.穿越市区的河道,当河分别与l类区、2类区、3类区相邻时,从岸边为起点分别纵深35米、25米、20米的范围,划分为4类区。
第六条 本区域划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开平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各类适用区域划分》同时作废。
附:开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示意图。
附二:
《开平市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市区的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工作方案。
一、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要求
环境噪声“达标区”是指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开平市区域环境噪声划分的功能区标准。
2、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3、区域内的建筑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建筑施工噪声达标时限,应按开平市有关噪声管理规定执行。
4、区域内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已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以及管理法规,噪声要达到功能区规定要求。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拟成立开平市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的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环保局、市政局的领导任成员,实行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各自的职能范围实行分工负责,保旺工作得到落实。
三、职责任务分工
l、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的管理和控制由市环保局负责,街道办事处协助。
2、交通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控制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市政局及所在区域的派出所负责,街道办事处协助。
3、区域环境噪声按功能区划分的测定及评价由市环境保护局监测站负责。
四、 “达标区”建设区域
1、按《开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目前开平市建城区面积24.38平方公里。所属三埠、沙冈、长沙三个区管辖范围,根据目前我市的城市特点,结合中心规划的用途,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为四个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各一个,属四类区的交通千线有二十三条。这次建立达标区的指导思想:一是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二是争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办法。因此,今年目标是建成一个二类区噪声达标区,其范围包括二类区的新昌、荻海、中山、勒冲、祥龙区域,合计总面积12平方公里。
2、在达标区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禁止噪声污染严重的项目上马,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局部超标的噪声点源限期治理,争取在今年12月份把达标区速成并通过验收。
五、 “达标区”的管理措施
l、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环保局组织此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明确职责,专人负责组织工作的实施,直至符合环境噪声达标区的要求。
2、在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要达到该区域所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固定噪声源,要落实限期治理措施。否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3、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要遵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作业时间。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必
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4、区域的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噪声污染: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要及时制定汽车禁鸣嗽叭的规定,减轻交通噪声污染。
5、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职能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理。
附三:
《开平市城市烟尘控制区》方案
为了适应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防治烟尘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烟尘区控制管理办法》((87)国环字第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建立烟尘控制区方案。
一、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
1、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9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2、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出的烟尘浓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8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开平市烟尘控制区范围:
我市三埠、长沙、沙冈三个区的建成区共24.38平方公里划定为城市烟尘控制区。
三、烟尘控制区的管理措施: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对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设施进行治理和严格管理,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
2、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烟尘控制区,对达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发给《烟尘控制区证书》。
3、在烟尘控制区内排放烟尘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放烟尘浓度的数据,经验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合格证件。排放烟尘合格单位出现超标排放,应当收回其合格证件,并予以处罚。
4、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消烟除尘设施必须纳入企业的正常管理,进行考核、维护,定期检修或更新。
5、消烟除尘设施不准擅自闲置或拆除,特殊需要闲置、拆除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6、排放烟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培训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掌握消烟除尘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修养护知识,保持人员的稳定性。
7、凡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烟尘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8、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等处罚。处罚的等级和金额可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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