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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1-21 00:00: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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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颁布日期:
颁布部门: 上传日期: 2002-12-2 15:05:16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开府[1996]3号和开府[199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开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违犯政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省和江门市管理的干部,给予政纪处分,按照省和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需给予政纪处分,按以下权限审批:
  1、给予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镇政府正、副镇长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先由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后,再送市监察局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在罢免前,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其职务。给予这些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必须先由市人大常委会罢免或免职后,再送市监察局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在罢免或免职前,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其职务。给予这些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由市政府或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按下列权限审批:
  1、给予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含享受正、副科级待遇)干部的政纪处分由市监察局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股级(含享受股级)干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要送市监察局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批准。
  3、对国家行政机关股级以下(不含股级和工勤人员)的干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报市监察局审批。
  四、下列人员的政纪处分,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在党委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命该干部的机关办理,不需经过监察机关批准。
  2、未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大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医务人员等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3、企业事业单位中非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及民主选举产生非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的人员或非国家行政机关招聘的工作人员违纪,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命或招聘该工作人员的单位办理。
  4、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5、对以上违犯政纪的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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