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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开平市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1-21 00:00: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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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开平市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文号: 颁布日期:
颁布部门: 上传日期: 2002-12-2 15:04:49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开平市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开平市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以及江门市贯彻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和加快水利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并运用政策,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及外资参与水利建设。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市、镇、办事处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镇、办事处上缴上述部分。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镇要从已征收的镇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所在城镇防洪建设。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计划局、水利局制定。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排涝、灌溉、江堤、水文设施建设以及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镇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的维护;其他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安全达标建设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水利工程项目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可实行有偿滚动使用。由用款单位向财政局办理有偿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局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水利局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在年终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减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水利建设基金收足、管好、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划局、市水利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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