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单位,沿街商户: 为防止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门店招牌等发生脱落、坍塌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请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单位、沿街商户对所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安全责任主体 根据《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安全、整洁、完好、美观。 二、自查整改措施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版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构架变形松动、电气设备老化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经维修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二)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违规责任承担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招牌设置人未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设置、所属、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等情况,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附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检查项目表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检查项目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自行排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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