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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案——2021开平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14 17:43:59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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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王**在开平市宝源路宝源小学侧道路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的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为证。

 【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平市宝源路段进行巡查,发现王**宝源路宝源小学侧道路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的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并联系当事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王**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2021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当场放弃陈述申辩;2021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贰佰元。当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缴纳了罚款。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条文】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摆摊设点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城市主干道路上摆摊设点对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某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强调其违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从根本入手,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诫,最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转变了当事人的思想观念。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态度较好,我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占道设摊经营为广大的小本创业者提供了许多创业机会,同时也带给消费者们更多的选择和娱乐方式,“地摊经济”应本着“有序放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既不能“一放了之”,更不能“一禁了之”。放开“地摊经济”并不意味着任由摊贩随意摆摊设点,更不代表管理部门放任不管,占道摆设摊位必须按照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室外经营场地进“摆摊”,不能随意占用城市道路。本案这种违法行为给城市的市容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也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城市公用设施,不得随意占用,城镇居民应当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自觉保持市容整洁,便利通行,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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