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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案
发布日期:2023-12-05 15: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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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案

事项简介】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在开平市福顺街巡查发现,当事人梁某存在利用推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设摊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占道经营的物品进行暂扣登记,通知当事人7日内往处置地点开平市金山大道18号进行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到达处置地点,执法人员于6月29日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违法事项,明确要求当事人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主动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向执法人员咨询摊贩疏导点,同时执法人员提供了其经济状况和子女疾病证明。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参考《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暂行)》,经我局执法监察股和分管领导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梁某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只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目前,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再出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1.《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2.《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的手推车长0.8米宽0.5米,擅自占用面积不足1平方米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暂行)》《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充分参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其经济状况和疾病证明,对其作出责令整改。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梁某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强调其违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从根本入手,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诫,最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转变了当事人的思想观念。

确立“首违不罚”,给首次违法的当事人在违法后免予行政处罚,给其认错纠错的机会,避免“为罚而罚”,是执法部门向市场释放的温情和善意,可以在紧张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中减少市民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

近年来,以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设摊经营为代表的违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反复性、长期性等特点既是群众强烈反应的热点问题,又是城市治理的痛点。后续我局已根据周边环境、人流情况、经营种类等因素,在保障交通通行和市容秩序的前提下,在长沙街道、三埠街道、水口镇的城区范围内设立流动摊贩疏导点14处。引导流动摊贩建立文明经营理念,规范有序开展经营活动,并加强街道办事处对流动摊贩疏导点的常态化管理,规范经营区域、经营时间及卫生保洁,不断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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