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简介】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在开平市幸福市场巡查发现,当事人吴某存在利用背篓、篾盘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占道经营的物品进行暂扣登记,通知当事人7日内往处置地点开平市金山大道18号进行处理。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日11时到达处置地点,执法人员于3月21日对当事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相关违法事项,对当事人罚款200元人民币,并明确要求当事人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目前,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再出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擅自占用道路面积不足1平方米。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的规定,并充分参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其经济状况,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吴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强调其违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从根本入手,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诫,最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转变了当事人的思想观念。 【执法思考】 近年来,以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设摊经营为代表的违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反复性、长期性等特点,既是群众强烈反应的热点问题,又是城市治理的“痛点”。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坚持“服务先行、精细管理、执法保障”原则,全面摸排祥龙公园附近、南岛市场、祥兴市场、新昌市场、银海市场、星光市场、建联街、福顺街等沿街商户、流动摊贩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后,在保障交通通行和市容秩序的前提下,对商铺门前、两侧人行道上施划经营“一米线”,规范经营范围,引导商户及流动摊文明经营、自觉维护市容秩序,共划线2691米,规范商户800余家,引导商户及流动摊文明经营、自觉维护市容秩序。典型案例:吴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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