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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职责工作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22 15: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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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职责工作清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广东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职责工作清单》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职责清单

 (一)主要负责同志

 1.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部署,江门市委、市政府和我市的工作要求。

 2.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部门(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3.落实《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4.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确保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实际制定有效可行的工作方案,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5.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单位)各项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6.把安全生产纳入班子成员职责清单,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督促班子成员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纳入述职内容。

 7.支持本部门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和工作条件保障。

 8.指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紧抓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9.依职责督促推动保障我市安全生产重点行动方案的贯彻实施。

 10.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赴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1.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置;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

 1.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部署,江门市委、市政府和我市的工作要求。

 2.协助主要负责同志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调解决有关难点问题。

 3.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落实《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5.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负责统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综合性工作。

 6.组织、统筹、协调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统计分析、应急管理等工作。

 7.牵头组织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8.组织落实制订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加强本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9.督促分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10.在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协助主要负责同志统筹安排班子成员赴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1.每季度听取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分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2.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根据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约谈风险隐患突出或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13.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赴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4.统筹抓好本部门(单位、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置;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其他副职

 1.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部署,江门市委、市政府和我市的工作要求。

 2.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落实《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4.组织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江门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5.每半年听取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召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判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6.组织分管的部门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更大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六到位”。

 7.组织开展分管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抓好涉及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八大高危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8.视情况约谈分管行业(领域)内风险隐患突出、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9.督促分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10.认真落实中央、省、江门和我市统一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依职责督促推动保障我市安全生产重点行动方案的贯彻实施。

 11.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赴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2.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置;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发生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各级领导干部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等情形,下同)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委书记以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工)委书记及镇长(主任)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长以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工)委书记及镇长(主任)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或较大涉险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该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分管市领导以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工)委书记及镇长(主任)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重伤2人及以下,该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分管市领导或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工)委书记及镇长(主任)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5.发生有人员受伤的事故,市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地镇(街)分管领导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工作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清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广东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职责工作清单》《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开平市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工作名词解释:

 1.“党政同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2.“一岗双责”:“一岗”是指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工作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三个必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责任分工,主动履行对分管辖区、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事项的监管职责。

 4.“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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