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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改价管〔2016〕30号)关于调整开平市城区、水口镇、赤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30 10:08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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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改价管〔2016〕30号

 

关于调整开平市城区、水口镇、赤坎镇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我市污水治理步伐,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文件要求,在对污水处理定价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区、水口镇、赤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我市城区、水口镇、赤坎镇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仍需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分类

污水处理费由现行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各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

三、征收标准

城区、水口镇、赤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0元/立方米。

四、计征水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取消免征政策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取消现行暂免征收低收入困难家庭,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城市公共消防用水等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

六、收费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余各镇、翠山湖管委会今后如开征或调整污水处理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开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复函》(开价函〔20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我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污水处理费调整涉及面广,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表:城区、水口镇、赤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开平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污水处理服务中心,水口污水处理厂,赤坎污水处理厂,市潭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开平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水口大福供水有限公司。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8份)

附表:

城区、水口镇、赤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单位:元/立方米

 

原征收类别及标准

调整后征收类别及标准

用水类别

征收标准

用水类别

征收标准

城区

水口赤坎

居民生活用水

0.7

0.7

居民生活用水

0.85

工业用水

0.75

0.8

非居民用水

1.2

行政事业用水

0.85

0.8

经营服务用水

1.1

1.0

特种用水

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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