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我市污水治理步伐,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文件要求,我市城区和重点建制镇必须于2016年底前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定于12月8日举行开平市城区、水口镇、赤坎镇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16年12月8日(星期四)上午10:00
二、听证会地点
开平碧桂园翡翠湾凤凰酒店一楼罗马会议厅
三、听证方案要点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文件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2016年底前,县城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综合考虑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及国家政策要求,提出以下听证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在我市城区、水口镇、赤坎镇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仍需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分类
污水处理费由现行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标准。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
(三)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2元/立方米。
(四)计征水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实施时间
上述污水处理费方案拟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共19名)
人大代表 梁兆波
政协委员 关思勇
政府部门代表 利健康(水务局)、谭锦泉(财政局)、李树莺(环保局)
社会组织代表 司徒国尧
专家学者代表 吕跃进
经营者代表 劳兆鹏、张益辉、李卓群
相关利益方代表 谭绮娜
居民用户代表 邝华胜、关丽彬、黄锦坤
非居民用户代表 田景青、苏健强、谭婵娟、余劲杨、 刘远源
五、听证人(3名)
张健东 张子汉 林咏瑜
六、旁听人员(16名)
各镇、街道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分管污水处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特此公告。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