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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04 16: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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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事项决策,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和执行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四)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市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七)审定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依法的原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拟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程序,必要时采取听证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

  第二章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商:重大事项议题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做会前协商,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让与会人员准备好会前调研材料。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首先表明自己观点,待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集体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集体表决程序。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

  (六)作出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半数为通过;没通过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下一次会议讨论后再做决策。

  (七)形成纪要:会议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实行年度编号。保密议题内容从简;其它会议纪要内容应有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印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股室。

  第三章 决策纪律

  第七条  在决策会议上每个领导都要畅所欲言,不隐瞒个人观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应有领导班子集体再次讨论决定,个人不得在执行中擅自作变更。对保密内容要严守秘密,不得外泄。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八条  制定和执行的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九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违反本议事规则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已作出的重大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议事规则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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