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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04 16: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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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要求

  第七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八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清晰,并注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摄录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

  (三)执法行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开始摄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相关股室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所有音像记录原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卷归档、以便备查。

  第十五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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