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0.5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2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下(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2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3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处25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以上(含)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5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0万元罚款 |
|||||||||
具有2-4个适用条件的,处50万元罚款 |
|||||||||||
具有5-7个适用条件的,处100万元罚款 |
|||||||||||
具有8-10个适用条件的,处20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7个适用条件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2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0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4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下(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0万元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的,处2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2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6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处5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以上(含)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10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80万元罚款 |
|||||||||
具有2-4个适用条件的,处100万元罚款 |
|||||||||||
具有5-7个适用条件的,处300万元罚款 |
|||||||||||
具有8-10个适用条件的,处50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2-4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5-7个适用条件的,处30万元罚款 |
|||||||||||
具有8-10个适用条件的,处50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3 |
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行为 |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0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4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下(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3 |
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行为 |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6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处5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以上(含)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10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0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0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4 |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行价格歧视行为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0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4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下(含)罚款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4 |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行价格歧视行为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6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处5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以上(含)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10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0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0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5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0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4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下(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5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6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处5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以上(含)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10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80万元罚款 |
||||||||||||
具有2-4个适用条件的,处100万元罚款 |
||||||||||||||
具有5-7个适用条件的,处300万元罚款 |
||||||||||||||
具有8-10个适用条件的,处50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2-4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5-7个适用条件的,处30万元罚款 |
||||||||||||||
具有8-10个适用条件的,处50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6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0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4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下(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6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6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处5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以上(含)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10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0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0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2-4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5-7个适用条件的,处30万元罚款 |
|||||||||||||||
具有8-10个适用条件的,处50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7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万元以下(含)罚款 |
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2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20-30万元(含)罚款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30-5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责令改正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30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40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5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8 |
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
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0.5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2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下(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2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8 |
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
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3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处25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以上(含)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5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0万元罚款 |
|||||||||||||
具有2-4个适用条件的,处50万元罚款 |
|||||||||||||||
具有5-7个适用条件的,处200万元罚款 |
|||||||||||||||
具有8-10个适用条件的,处30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2-4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5-7个适用条件的,处30万元罚款 |
|||||||||||||||
具有8-10个适用条件的,处50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9 |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违反规定哄抬价格,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万元以下(含)罚款 |
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2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20-30万元(含)罚款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30-5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责令改正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30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40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5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0 |
价格欺诈行为 |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0.5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2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下(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20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0 |
价格欺诈行为 |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3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处25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以上(含)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5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30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40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5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1 |
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2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1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0.2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8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含)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1 |
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12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处10万元罚款 |
||||||||||||
经营者为个人 |
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以上(含)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2-2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12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16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2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经营者为个人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2 |
经营者违反规定牟取暴利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并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具有2个适用条件以上(含)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3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含)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2000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1000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并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2000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1000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3000元(含)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500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3000元(含)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处25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3000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应条件的,并处4000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应条件的,并处5000元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5000元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3000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应条件的,处4000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5000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4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4万元罚款以下(含)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4-6万元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6-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应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5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
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处相关营业所得0.1-0.3倍罚款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相关营业所得0.3倍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相关营业所得0.2倍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相关营业所得0.1倍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相关营业所得1倍罚款 |
处相关营业所得1倍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处相关营业所得2倍(含)罚款 |
处相关营业所得2倍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相关营业所得3倍罚款 |
处相关营业所得3倍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6 |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0.1-0.3倍罚款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0.3倍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0.2倍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0.1倍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罚款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罚款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3倍罚款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3倍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7 |
行政事业性违法收费行为 |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五)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 (六)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七)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可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一)、(二)、(四)项行为者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三)项行为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五)至(八)项行为者,由监督检查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九)项行为者,由监督检查机构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一)、(二)、(四)项行为者可以处以非法所得1.2倍以下(含)罚款; 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三)项行为者可以处400元以下(含)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
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一)、(二)、(四)项行为者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以非法所得1.2倍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以非法所得0.6倍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三)项行为者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00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200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7 |
行政事业性违法收费行为 |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五)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 (六)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七)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可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一)、(二)、(四)项行为者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三)项行为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五)至(八)项行为者,由监督检查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九)项行为者,由监督检查机构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一)、(二)、(四)项行为者处以非法所得1.2-1.8倍(含)罚款; 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三)项行为者处400-600元(含)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
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一)、(二)、(四)项行为者处以非法所得1.5倍罚款 |
|||
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三)项行为者处5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并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一)、(二)、(四)项行为者处以非法所得1.8-3倍罚款; 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三)项行为者处600-1000元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
并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一)、(二)、(四)项行为者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1.8倍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2.4倍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以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罚款 |
||||||||||||
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三)项行为者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00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00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00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8 |
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违反第七条规定但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违反第七条规定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 |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 |
||||||||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1.2倍以下(含)罚款。 |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并处非法所得金额1.2倍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非法所得金额0.6倍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并处违法所得0.3倍的罚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8 |
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违反第七条规定但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违反第七条规定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1.2-1.8倍(含)罚款。 |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1.5倍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1.8-3倍罚款。 |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罚款。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并处非法所得金额1.8倍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并处非法所得金额2.4倍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19 |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 |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4000元(含)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000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3000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6000元(含)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10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000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000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000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20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 |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处0.1-1万元(含)罚款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1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0.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0.1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1-2万元(含)罚款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1.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处2-3万元(含)罚款 |
处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3-5万元罚款。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3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21 |
拒绝或者迟延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
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拒绝或者迟延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
拒绝或者迟延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4000元(含)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4000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3000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6000元(含)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10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6000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8000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10000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22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 |
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处0.1-1万元以下(含)罚款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1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0.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0.1万元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1-2万元(含)罚款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1.5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处2-3万元(含)罚款 |
处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3-5万元罚款。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处3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处4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处5万元罚款 |
开平市发改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国家、省的裁量结果 |
国家、省的处罚幅度 |
开平市发改局的量化标准 |
|||
具体情形 |
适用条件 |
|||||||||
23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违法行为 |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作处罚 |
不作处罚 |
||
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补缴 |
责令限期补缴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补缴,可以给予1.2万元以下(含)罚款 |
责令限期补缴 |
具有1个适用条件的,处1.2万元罚款 |
||||||
具有2-3个适用条件的,处0.6万元罚款 |
||||||||||
具有4-5个适用条件的,不给予罚款 |
||||||||||
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补缴,给予1.2-1.8万元(含)罚款 |
责令限期补缴,给予1.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诈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补缴,给予1.8-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补缴 |
具有1-3个适用条件的,给予1.8万元罚款 |
||||||
具有4-6个适用条件的,给予2.4万元罚款 |
||||||||||
具有7-10个适用条件的,给予3万元罚款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