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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开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09 15:3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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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开平市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逐年提升,显示出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不断提高。根据第三方咨询机构收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预计全市到2027年需新建不少于924支充电桩。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高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起草了《开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报装办理流程的通知》(江建房函〔2023〕2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目标

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提升充电设施技术水平和运营服务能力,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省、江门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三类: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或单位自有车辆在专属停车位充电而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于特定机构或行业车辆,如党政机关、公交场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面向社会车辆,广泛分布于公共停车场、加油站等场所。

(二)规划管理要点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多部门协同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紧密衔接国土、电力、交通等规划,遵循科学布局等原则。在各类场所规划各有侧重:居住区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且新建住宅停车位全预留条件;单位内部快慢充结合并鼓励开放;专用场站按需建设且部分可开放;城市公共区域快充优先,加油站可配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比例配建;农村地区依地理条件构建快慢充网络。规划还可依新能源汽车发展动态适时调整,确保科学性与前瞻性,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与任务落实。

(三)建设管理细则

投资建设主体多元,可自主或引入资本建设。手续办理秉持简政放权,依多部门规定简化流程。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用户直报开平供电局且物业需配合,专用和公用依法规办理,小区建设需业主同意,供电局全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须严守技术、计量、消防等标准规范,保障设施安全合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担责维修养护,完工依规验收,物业应配合建设企业施工,确保建设环节顺畅高效。

专用和公用依法规办理具体流程:

1.不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局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2.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需按有关规定在市发展改革局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还需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

3.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站,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运营管理规范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场所应标识清晰、指南完备。鼓励企业购买保险保障权益,充电基础设施的收费透明合规。充电基础设施停运想开平供电局办理销户手续,并当月上报市发展改革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未备先建、强制检定不合格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设施。运营企业需具强运营能力、建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响应故障与投诉。运营模式多样,公用设施企业自营,各方可合作建设或委托管理,未委托则协议明确权责,保障运营有序稳定。

(五)安全主体责任架构

依“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原则,各方严守安全责任。公用、专用设施验收检定后运营,未验收的也可补充验收。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按产权划分责任范围并由开平供电局勘察后施工。公共建筑快充应布局合理,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上岗培训。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和运营者应维护相关设施、加强监控、设立安防系统和消防系统,依约履职,协同保障充电安全,形成全方位安全管理闭环。

(六)监督管理体系与追责机制

多部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对违规主体依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追责,违法违规行为由对应部门依法查处,确保办法有效施行。

六、核心关键词与专业术语诠释

(一)充电基础设施分类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个人或单位在自有/有使用权的专属停车位建设,仅为自身车辆充电的设施(如小区业主在专属车位安装的充电桩)。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党政机关、公交场站、物流园区等专属区域建设,仅服务特定车辆的设施,部分符合条件可对公众开放。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建设,面向所有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二)规划建设类术语

100%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停车位在建设时,同步完成电力管线预埋、配电箱预留等基础工程,后续无需大规模改造即可安装充电桩。

统建统服:由专业运营企业统一为居住小区建设、运营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解决业主单独安装难、维护不便的问题。

电网接入报装:用户向供电部门申请将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公共电网,获取用电额度和接入方案的流程。

(三)运营管理类术语

强制检定: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装置进行强制性检测,确保充电量计量准确,保障用户权益。

拆表销户手续:充电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后,向供电部门申请注销用电账户、拆除电表的流程,避免后续用电纠纷。

安全责任保险:运营企业购买的保障充电过程中安全事故损失的保险,涵盖用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类术语

防火单元:为防范充电设施火灾蔓延,按规范划分的独立防火区域,配备专属消防设施。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充电设施电气安装、维修等特种作业的人员,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充电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电池温度、电压电流等参数,异常时自动告警并断电的系统。

七、社会公众易误解内容诠释

(一)规划布局相关

误解1:新建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就是必须装好充电桩。诠释:预留条件是完成电力管线、配电箱等基础配套,业主后续可自主申请安装充电桩,并非直接建成投用,既保障需求又避免资源浪费。

(二)建设手续相关

误解1:安装自用充电桩需要找多个部门审批,流程复杂。诠释:自用充电桩无需多部门审批,用户直接向开平供电局申请报装即可,物业需配合,不得设置额外障碍,手续已大幅简化。

误解2:小区内建设公用充电桩,少数业主反对就无法推进。诠释:小区公用充电桩建设需取得“法定比例数额业主同意”,并非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既保障多数业主需求,也兼顾少数业主权益,具体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运营使用相关

误解1:充电基础设施收费混乱,没有统一标准。诠释: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包含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需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运营企业需公示,杜绝乱收费。

误解2:充电桩停止运营后,运营商会直接弃置,影响环境和安全。诠释:充电桩停止运营后,运营商需办理销户手续,妥善处理设施,并上报相关部门,避免设施闲置或遗留安全隐患。

(四)安全责任相关

误解1:小区内安装充电桩会增加火灾风险,影响消防安全。诠释:充电桩建设需符合国家消防规范,配备专用消防设备,公用充电桩需集中布置在防火单元,场地管理方定期巡视排查隐患,合规安装使用不会显著增加火灾风险。

误解3:物业不配合安装自用充电桩,没有解决办法。诠释:办法明确要求物业支持配合自用充电桩建设,包括现场勘查、施工协调等,若物业无故拒绝,用户可向相关部门反馈,相关部门会督促整改。


附件:开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注释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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