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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暴力、血腥视频,您知道后果吗?
    发布日期:2019-08-14 16:32
    来源:开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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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网络发展迅速

    随着各大网络视频平台的兴起

    随手转发视频到微信群、朋友圈

    成了很多人的习惯


    然而有些人为了博取眼球

    竟随手转发传播内容暴力、血腥的视频

    殊不知

    这种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

     


     

    近日,开平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一名男子在微信群发布了一段内容极为血腥的视频,引起公众不安。

    发现情况后,刑侦大队联合长沙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实,发布暴力、血腥视频的男子系黄某,开平人,居住在长沙街道某小区内。获悉确切情况后,民警依法将黄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讯,黄某对在网上传播暴力、血腥视频一事供认不讳。据黄某供述,其于6月27日上网时不经意浏览到该视频,为寻求刺激和吸引他人注意将该视频转发到微信群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黄某已被开平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因好奇转发视频被拘留

    真是得不偿失

    也体现了黄某的无知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察蜀黍真心希望,那些对暴恐音视频充满“好奇”,并跃跃欲试给别人“分享”的小伙伴们能够长点心,违法犯罪的事咱千万不要做!

     

    一旦发现或收到暴恐音视频,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对于那些别有用心在网上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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