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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终于出手了!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发布日期:2019-11-15 11: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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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情形严重的,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一、从法律适用上区分高空抛物、坠物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高空抛物如何量刑?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认定高空抛物犯罪

    ①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③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认定高空坠物犯罪:

    ①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哪些特定情形从重处罚?

    《意见》指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①多次实施的;②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④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延 伸 阅 读

    今年以来已发生多起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

    今年以来,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多次发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

    广东深圳:五岁男童被坠落窗户砸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13日上午,深圳一小区五岁男童庄某航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紧急送医。16日,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南京:十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伤

    6月19日,江苏南京一名10岁女童遭遇高空坠物受伤。经查,该坠物为一名男童从楼上抛下,所幸经手术后,女童生命体征平稳。

    广东深圳:一名女子被高空坠落的杠铃片砸伤

    6月22日,广州深圳光彩新世纪家园小区的王某在家中打扫卫生时,导致一块健身用杠铃片坠落,砸伤路人李某。李某随后被送医治疗,没有生命危险。当日,王某被警方带回接受调查。

    广东深圳:女童被高空掉落塑料瓶砸晕

    7月6日晚,深圳龙华区弓村一住宅楼高空掉落塑料瓶,致使一6岁女童头部受伤,当场昏厥。事发后女童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头部被缝4针。

    来源: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新华社、人民日报、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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