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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事由出入国边境 没“甜”头 有“判”头
    发布日期:2024-02-27 17:08
    来源:开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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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境入境是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有些人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旅游名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前往其他国家“打黑工”,殊不知等待他们的是难逃的法网。

    近期,开平市公安局联合边检部门破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1宗,打掉一个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旅游为幌子,以境外多地为跳板,向第三方国家输出非法劳工。经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李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偷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

    警方提醒

    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大家要自觉严格遵守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如发现偷渡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请立刻报警,公安机关将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认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1)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

    (2)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

    对于前述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前科情况、行为手段、组织人数和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及被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2.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分段运送其前往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所起作用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的“人数”,以实际组织、运送的人数计算;未到案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计算在内。

    5.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出境证件犯罪,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的,以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6.事前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骗取入境签证等入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7.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是,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8.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

    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9.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

    (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

    (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实施偷越国(边)境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袭警、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行为,并符合有关犯罪构成的,应当数罪并罚。

    10.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实施徒步带领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徒步带领偷越国(边)境的人数较少,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动机、一贯表现、违法所得、实际作用等情节,认为对国(边)境管理秩序妨害程度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1.对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多次实施运送行为”,累计运送人数一般应当接近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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