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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视“禁渔令”!一男子非法捕捞被抓获
    发布日期:2023-05-17 11:53
    来源:开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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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大多数鱼类的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也是春季禁渔期,君子爱鱼,取之有道,可还是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非法捕鱼,结果自己被“捕”。

    5月10日15时许,开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线索称,百合镇某河段有人用自制的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鱼。接到线索后,民警联合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并在嫌疑人可能非法捕捞的水域分三组拉网蹲点守候。22时许,发现一名男子正驾驶小船在江中电鱼,民警立即乘船前往,成功将电鱼男子抓获,现场查获大型的电瓶设备、调度器、渔网、带电线的鱼竿等作案工具一批,以及已捕获的鱼100余斤。

    经审讯,嫌疑人周某某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周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开平警方依法作出处理。

    2022年2月23日,开平市人民政府发布禁渔通告,明确规定在潭江河各干、支流水域都属于禁渔区,且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属于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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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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