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19日6时24分,在S275省道开平市蚬冈镇群星路段发生一起大型普通客车与电动三轮车及行人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为切实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粤府办﹝2015﹞55号)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平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开平市公安局牵头,开平市交通运输局、开平市应急管理局、江门市开平公路事务中心、开平市总工会派员组成开平市“11·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询问、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开平市“11·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开平市某某交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机动车充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J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于2017年12月01日登记注册,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6月30日。该车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辆所有人:关某球。
(三)事故人员情况
1.粤J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情况
张某良,粤J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52岁,广东省开平市人,持有A1A2E类驾驶证,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客运驾驶员。张某良在事故中无受伤。
2.行人情况
关某霞:女,62岁,广东省开平市人,在事故中死亡。
关某球,男,74岁,广东省开平市人,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S275省道开平市蚬冈镇群星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蚬冈方向,北往金鸡方向,道路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有分道限速标志,水泥路面完好。
2.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路段天气小雨,气温25℃左右,能见度状况一般。
(五)事故车辆鉴定检测情况
粤J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处理部门经委托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结论为:右外灯远光亮度不合格(无法排除是否为事故所造成)。
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事故处理部门经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鉴定,结论为: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正三轮摩托车范畴。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9日,张某良驾驶粤J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沿S275省道开平市金鸡镇往蚬冈镇方向行驶,当天6时24分,在右侧车道内严重超速行驶至蚬冈镇星群路段时,碰撞右侧路边由关某球驾驶停放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分别在正三轮车两侧站立的行人关某球、关某霞,造成关某球、关某霞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关某霞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开平市公安局、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现场勘查处置及救援过程顺利,在清理完现场后,并依法进行事故调查。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已支付死者丧葬费以及垫付伤者的医疗费。2024年12月24日,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于2024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家属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认真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信息流转及时,响应程序正确,现场救援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的发生。
(五)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六)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已履行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某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严重过错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开平市“11·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开平市“11·19”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员和单位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张某良,粤J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开平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良给予刑事处罚。
(二)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开平市某某交通有限公司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了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有年度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制度要求召开日常驾驶员培训和安全生产会议,已针对突发事件应急操作和处理程序进行培训,已制定公交线路隐患手册提前做好预防提醒,日常监控人员已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监控督导整改。经事故调查组检查,暂未发现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的情况。
鉴于以上,建议对开平市某某交通有限公司及责任人员不予作出行政处罚,但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开平市交通运输局以书面形式作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及防范措施建议
本次事故,虽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教训十分惨痛,暴露出大客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开平市某某交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奖罚考核制度,落实对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行车监控,规范驾驶员安全操作行为,杜绝超速等行为;严格落实运输车辆维护保养工作,防止“病车”上路;要对驾驶员进行谈心谈话,加强重点(如家庭、婚姻、健康、经济等存在重大变故)驾驶人员的管控,抓好重点事件化解工作等。
(二)加大力度开展企业安全联合检查行动,对辖区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的安全制度、重点车辆动态监管等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对重点监控企业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检查重点,联合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隐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逐一督促落实整改。
(三)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第一道“防火线”。积极探索乡镇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模式,依托乡镇综治办、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和各行政村,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教育力度,特别是要从源头上治理摩托车、各类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电视、电台、“双微”及新型互联网互动平台等载体的作用,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地的群众进行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杜绝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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