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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1 09:51:07
来源:开平市供销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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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建设,促进系统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夯实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组织基础,更加密切与农民群众的利益联结,省社制定了《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7年8月30日
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规范农民合作社
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民合作社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也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的前沿阵地。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坚持“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开放”原则,通过股权介入、项目扶持、业务指导、加强服务等方式创办或领办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呈现稳健发展的势头。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建设,强化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夯实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组织根基和群众基础,现就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2015〕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2号,以下简称“粤发〔2015〕12号”)和全国总社《关于深入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6〕27号)等文件明确要求,要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深刻认识到,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是践行供销合作社办社宗旨、实现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目标的有效途径,也是事关供销合作社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要举措。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农民合作社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夯实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的组织阵地和发展根基,有利于构建供销合作社系统上下贯通、有效对接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往规范型、质量型、紧密型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在农业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总体要求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严格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根据农业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粤农〔2015〕237号)要求,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用渠道、共享利益等方式,吸纳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社和基层社职工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农民合作社在工商登记、出资设置、内部运作、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和服务实力等软硬件条件,使之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现代农业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发展专业性、产业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有条件的县社和基层社要牵头成立区域性、综合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带动农民合作社在合作中发展、在联合中壮大。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规模逐年扩大、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逐步规范、民主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带动农户能力显著增强。
  三、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应当依法申请设立登记,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由工商部门依法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农民合作社要办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按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农民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需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涉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办理,设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和业务范围。
(二)依章规范运行。章程是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基本遵循,决定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需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后方可运作。农民合作社要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农民合作社章程在运作过程中,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组织机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调整,对不合时宜、阻碍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规定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三)完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议事决策及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农民合作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工作。农民合作社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三会”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涉及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四)健全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是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核心内容。农民合作社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财务状况定期向社员公开并接受社员监督。
  (五)建立账户档案。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六)完善分配制度。收益分配事关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既要发挥经济效率,更要体现公平公正。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明确在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对剩余的可分配盈余,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农民合作社要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允许农民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七)定期公开社务。农民合作社要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按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八)规范发展业务。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企业规模优势,以基层社或社有企业为引领,积极发展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鼓励社有企业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参股社有企业,确保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与农民形成利益联结。引导以现有经营业务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为农户开展形式多样、周到便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根据中发〔2015〕11号文有关精神,引导系统农民合作社积极拓展生产和资金互助功能,稳妥开展信用合作。依托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小额贷款平台,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供应链融资和农村保险代理等农村金融服务,推动生产、供销、消费、信用综合合作。开展信用合作要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要求系统农民合作社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供销合作社要落实对系统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
(九)推进信息化建设。农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系统农民合作社建设集社务管理、农产品质量追溯、电子商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发展电子商务,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鼓励系统农民合作社与农技气象部门、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引进优质专用品种、智慧气象、智能装备、循环利用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水平,推动节本降耗,积极发展绿色高产高效农业。
(十)坚持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引导和带领系统农民合作社社员开展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建设一批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引导系统农民合作社开展“三品二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农产品商标注册,强化品牌保护。引导系统农民合作社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坚决抵制养殖业滥用抗生素、违禁超限量使用农兽药、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杜绝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规范系统农民合作社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当地发改、农业、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在规范系统农民合作社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为系统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统筹安排涉农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和本系统各级合作发展基金,扶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扩大农民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和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特别是示范社作为项目主体申报有关项目,并在符合条件的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扶持。支持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并建立健全项目资产长效管护机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针对创办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实力弱、无抵押、担保难、融资难等问题,鼓励社有企业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规范系统农民合作社建设,形成多渠道的长效投入机制。(三)大力培育示范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广东省供销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考核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粤供合函〔2017〕376号)要求,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比工作,发挥示范社在发展规模、规范运行、品牌建设、综合合作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坚持对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每两年对被评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复核评审,复核评审合格的农民合作社继续授予示范社称号,复核评审不合格的取消示范社称号。支持涉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向示范社倾斜,优先扶持具备条件的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四)增强服务意识。各级供销合作社尤其是县级联合社及基层社,要对培育和发展系统农民合作社工作担负起领导和指导职责,把系统农民合作社建设纳入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对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要加强服务,完善机制,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推动系统农民合作社规范建设落到实处;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优势,主动为系统农民合作社在生产、供销、信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突破发展瓶颈,实现合作共赢,促进系统农民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五)广泛吸纳人才。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以技术、资金入股或技术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与农民合作社合作。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就业创业。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规、合作知识、经验做法、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农民合作社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大培训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善经营、会管理、热心合作社事业的经营管理骨干和一支合作意识强、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农民队伍,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省社每年将发挥系统院校教育培训资源优势,组织系统农民合作社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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