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印发开平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开府办〔2010〕59号),开平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拟订全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承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地方铁路和轨道交通建设。
(四)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路政、运政和港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作。
(七)实施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中共开平市委办公室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开平市交通运输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开办发〔2019〕23号),开平市交通运输局职责调整如下:
(一)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交通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具体待江门明确后参照实施)。
(二)将本市范围内有关快速路、国道、省道、航道等交通运输执法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入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三)根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将江门市开平公路局的路政管理行政职能划归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四)根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将市港航管理所、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及市交通管理总站的相关行政职能划归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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