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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发布日期:2023-12-19 17: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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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行动落实到位,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人员积极加强公路巡查,深入推进公路路政管理,及时消除公路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1213日,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人员在日常路政巡查工作中发现有当事人在省道S534 K11+830M右侧路段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该涉路施工行为导致公路排水沟阻塞泥土污染路面,影响公路行车安全,特别是遇到雨水天气,黄泥水冲出路面容易导致车辆打滑、行人摔倒,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路政管理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并展开调查取证,将情况向马冈镇政府通报。


(发现时图片)

整治前图片


1214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马冈镇政府,组织道班养护人员出动执法车辆、机械设备,对该违法道口依法进行了拆除,将该处公路排水沟清理疏通恢复原状有效维护了路产路权,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对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私搭乱建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整治后图片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人员将加大公路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加公路巡查频率,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涉路施工行为,切实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净化公路路域环境,消除公路安全隐患,遏制涉路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提供坚实保障。


注:相关法律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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