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关注我们:
    • 搜索
今天是2019年4月11日 星期四欢迎进入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 工作动态
切勿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大货车参加货物运输
发布日期:2024-06-07 14:36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基本案情】

近期开平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开平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被检查人某某驾驶开平某公司的J****重型半挂牵引车、粤J****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前往开平市某地卸货,在途经开平市长沙路段被开平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联合查处经查被检查人由恩平市某地运输沙石去往开平市长沙街道某由于被检查人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件,开平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规将车辆进行暂扣。经后期调查核实,车辆所属的开平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其行为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违法行为及依据】

因当事人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车辆营运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将车辆进行暂扣。

该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