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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厢式货车变身“加油车” 交通执法队伍依法严查严处
发布日期:2024-06-07 14:3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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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一直是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监管的重点,也是系统防范化解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的重点内容。

近期,开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环城公路巡查时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形迹可疑,随即上前对其检查。经检查,发现J*****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内加装加油枪计量设备及固定式大型储油罐一个,储油罐内有柴油500升左右。由于该车司机司徒现场不能提供粤J*****轻型厢式货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暂扣该车辆。目前,交通执法人员已积极协同涉案当事人对剩余柴油进行安全转运,后续案件的处理工作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运输危险货物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今年以来,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积极防范化解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安全风险,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作为执法监管重点。

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温馨提示:

一、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需持有下列证件和标志

1.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2.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

3.质量技术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

5.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二、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下列证件

1.驾驶员: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押运员证)。

相关法律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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