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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与服务并重 开平市交通运输局深入推进辖区机动车维修业户规范经营
发布日期:2024-07-10 08:5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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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开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加强规范辖区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执法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持续数月的机动车维修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维修质量、安全隐患等方面进行深入摸底排查。通过对多家业户走访、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违法经营业户中未按规定备案、超范围经营是最为普遍的违法经营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不按规定经营的,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业户在限期内按要求改正;对于不按期限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秉承“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执法人员积极主动向经营业户宣传机动车维修经营法规知识,结合典型案例生动形象地讲述了违法经营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使经营业户从根本上认识到违规经营的危害性。对于资质达标的经营业户,执法人员结合业户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合理建议,鼓励经营者积极办理提高机动车维修备案类别。

今年上半年,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执法整治,开平市交通运输局出动执法人员243人次,检查相关业户219家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9家次,查处机动车维修违规案件9宗。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不仅打击了一批无备案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约束了已备案业户超范围经营的违规行为,更向从业人员灌输了合法经营理念以及提供切实可行的经营建议。接下来,开平市交通运输局将继续加大对辖区机动车维修行业检查力度,助力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市民朋友带来更高质量、更放心的机动车维修服务!



法律链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节选)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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