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备注:上述所指的小微型客车是9座及以下的客车。)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经营所在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受理材料
三、办理方式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线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备案业务,并向我局提交申请资料,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https://dlysjg.td.gd.gov.cn:8080/mini-owner/a/login)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填报申请材料。材料的文件请上传图片或PDF文档,单个文件不能超过5M。
2.受理:受理人员审核电子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核:受理后,根据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将备案材料现场提交我局审查人员。我局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以及实地核查等实质性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4.办结: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备案意见;不予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
(二)线下办理
申请人可到开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具体地址:开平市长沙良园路30号之二)申请办理备案业务。
1.申请:申请人需向开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齐全的申请资料。
2.受理:受理人员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核:受理后,根据与申请人约定,我局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以及实地核查等实质性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4.办结: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备案意见;不予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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