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关注我们:
    • 搜索
今天是2019年4月11日 星期四欢迎进入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委托开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行政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9 15:29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提升交通执法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单位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单位行使,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开平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法实施开平市行政区域内一是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的行政检查工作;二是地方公路、桥梁的养护,对所管养的地方公路、农村公路进行路政管理;三是水路运输管理和港口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和港口行政平等竞争秩序的行政检查工作。

二、委托单位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

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委托单位因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对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四)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五)向委托单位定期汇报行政执法情况和及时报告在委 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

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委托权限执法,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止。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
开平发布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