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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4 11:52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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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教202121


    关于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坚决做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粤教督函〔2021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明确如下:

    一、停止审批相关机构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实施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筹设及开办申请。

    二、将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202112月底前,严格按照教监管厅〔20211号文件规定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登记办法:对于现有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关于现有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三)关于终止培训机构的办理。

    现有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同时指导培训机构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三、关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问题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依法管理,加强监管

    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停止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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