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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开平市关于学历证明书补发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3 11: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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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教办202290


    关于印发《开平市关于学历证明书

    补发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中心学校、完(高)中及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开平市学历证明补发工作的规范化,不断完善申请、审核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精神,我市修订《开平市关于学历证明补发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于2022923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学历证明书补发的规定>的通知》(开教办〔20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开平市关于学历证明书补发的规定




                                                      2022923





    附件


    开平市关于学历证明书补发的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的文件内容,“学生遗失《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学校不予补发,可为其办理学历证明书”。为持续贯彻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中关于学历证明书的要求,规范中小学学历证明书补发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学校校长和学籍管理人员要明确工作要求,建立问责机制。各校需安排专门人员按规定妥善归档并保存学生档案资料。

    二、学校在受理学历证明书补发时,需认真查验学籍表(册)、毕业名册等相关原始资料,确认申请学生为本校毕业生后方可为其办理有关证明。

    三、学历证明书补发实行校长责任制,相关资料须加盖学校公章,并由校长签名确认。学校不得以虚假资料为学生补发学历证明书,一经查实将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补发一次,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市教育局验印的证明无效。

    五、办理补发学历证明书时,学校必须至少核实申请人学籍表(册)或毕业名册其中之一,若申请人学籍表(册)及毕业名册均无法核实,则不予受理。

    六、关于学历证明书补发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请参照以下内容补充佐证资料:

    (一)学校仅可提供学籍表或者毕业名册其中之一的情况需另行补充的资料为:1.学校开具说明,简要说明学籍表或毕业名册无法提供的原因,并加盖学校公章,附上校长签名。2.申请人提供《毕业情况证明》(附件4)作为佐证资料,证明申请人曾经在本校读书的事实。证明书中的证明人应为申请人的同届同学或老师,至少包括2位在职人员,应填写其具体工作单位,并附上证明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学校需核查《毕业情况证明》中所提供的同届师生信息,可通过电访或档案查询等方式对相关证明资料的核实后给出审核意见,并且加盖公章,附上校长签名。

    (二)学校撤并,学校现有名称与申请人毕业学校名称不一致的情况需另行补充的资料为:1.学校开具说明,简要说明学校信息不一致的原因,并加盖学校公章,附上校长签名。2.学校应提供撤并学校的相关文件或其他佐证资料,以证明学校撤并的事实,并且加盖学校公章,附上校长签名。

    (三)学生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等)与学籍表或毕业名册中显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需另行补充的资料为:学校方面应进行初步的信息排查,并且主动查询出相关问题出现的原因,核实学生信息同属一人之后,给出相关说明,说明具体内容包括:信息不一致的原因及学校核查后的审核意见(如,经学校审核后,确认申请人为本校毕业学生)。

    七、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学历证明书补发工作,并做好流程培训,严格按照《学历证明书补发流程》(附件1)为办理学历证明书的申请人提供清晰的指引。


    附件:1.学历证明书补发流程

           2.开平市中小学办理学历证明书申请表

    3.广东省开平市学历证明书

    4.毕业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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