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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7 15:00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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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帮扶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2023年1月31日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制定目的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以下称《操作规程》),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由金融机构开办的广东省户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广东省高校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称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二节  主要内容

    本操作细则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对象及条件、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一、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规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与责任。

    四、其他工作。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教育部门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在校生和毕业生)。

    三、还款救助:指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省助学办)、有关地市、各高校利用学生资助相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基层机构:指组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称县级中心,含个别以市为单位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组织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高校。

    五、申请人:指向基层机构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六、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救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资金,由各普通高校按上述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渠道提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资金主要从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中优先安排,省助学办会同经办银行在向县级中心拨付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时,预先提取还款救助备用资金(提取比例根据还款救助金额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额度确定),存入省教育厅在经办银行设立的还款救助资金账户。

    二、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级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资金,各高校可视需要开设还款救助专门账户,还款救助资金和账户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地市或高校单独与金融机构开办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账户管理

    地市或高校单独与金融机构开办的助学贷款,其还款救助由相关地市或高校参照上述条款落实还款救助资金,并视需要开设还款救助专门账户,还款救助资金和账户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  职责分工

    一、省助学办

    省助学办负责全省的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主要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县级中心开展还款救助,指导高校落实资金并开展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汇总全省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等,对基层机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县级中心

    县级中心负责本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助学办汇总报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高校

    高校负责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落实还款救助资金,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助学办汇总报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负责配合省助学办和基层机构做好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未就业毕业借款学生。

    第二节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借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且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毕业借款学生属于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还本宽限期后仍未就业,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申请第五类还款救助。申请人根据类型需分别提供《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节  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1.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第三、第四、第五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2.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助学办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或存入高校指定账户(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返还资金用于以后年度救助工作。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受理

    一、申请办理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基层机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出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2.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基层机构提出申请。

    3.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因死亡、失踪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根据现实情况可由基层机构归集资料后代为办理。

    4.基层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5.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提出申请;第五类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10月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核

    1.基层机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基层机构要向申请人说明,通过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基层机构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3.基层机构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审核。如有必要,基层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表见附件7)。

    4.审核完成后,基层机构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汇总并存档备查,同时填写《XX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或《XX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上报至省助学办。

    第二节  资金划付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1.省助学办归集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并编制《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5),将审核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审核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编制《XX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8),尽快反馈给省助学办。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日。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3.省助学办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XX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高校资助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审核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尽快反馈给高校资助部门,高校从指定账户将需要还款救助学生的贷款本息转入还款账户,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三、地市或高校单独与金融机构开办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

    地市或高校单独与金融机构开办的助学贷款,其还款救助申请办理、资金划付等工作,由相关地市或高校参照上述条款与经办银行协商后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一节 后续管理

    一、责任追究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基层机构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征信管理

    1.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2.对于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二节  档案管理

    一、工作要求

    1.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存档,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附件1、附件2)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附件7),由基层机构存档备查,无需报送省助学办和经办银行。

    3.《XX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XX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8)、《XX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9),由省助学办存档。

    4.《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5)、《广东省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6),由经办银行存档。

    5.其他档案管理要求可参考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发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6.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二、归档范围

    详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附件10)。

    第三节  信息安全

    基层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一、本操作细则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

    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3.XX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4.XX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5.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6.广东省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7.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8.XX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9.XX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10.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


    一图解读   http://www.kaiping.gov.cn/kpsjyjzww/zwgk/zcfg/content/post_2819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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