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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04 20:44:3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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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以及相关加计扣除政策要求,按照《江门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工作指引》,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将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提出异议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提出异议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二、受理时间

  申报时间:2026年3月4日至3月10日(17:30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三、鉴定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我局提出申请,并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报送开平市科工商务局。企业有多个项目需要鉴定的,每个项目需要单独提交一项申请。

  (二)形式审查。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形式审查。企业须认真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初审和形式审查只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项目鉴定采用专家会议或网上评审形式。

  (四)结果反馈。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项目鉴定结果存有异议的企业,可于公示期内向鉴定部门提出申诉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鉴定不通过的,将不受理异议复审。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异议申诉。申诉不能对已提交项目材料进行修改,申诉内容不得与已提交资料自相矛盾。公示结束后,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将鉴定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

  四、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基本信息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科研管理制度等;

  2.项目计划书(申请(报)书、方案或类似材料);

  3.立项证明材料;

  4.项目过程证明材料;

  5.项目结果证明材料;

  6.项目主要研发费支出证明;

  7.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8.诚信承诺书(附件2);

  9.《税务事项通知书》;

  10.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107-1表和107-2表)(规模以上企业提交)。

  五、其他事项

  (一)逾期不提交项目鉴定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企业应保证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项目明细

        2.诚信承诺书


开平市科工商务局

2026年3月4日


  (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0750-233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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