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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0 09:23:4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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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再生资源经营主体:

当前,我市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形势严峻。919日,江门市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为了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压实经营主体疫情防控责任,保障行业正常运营和员工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筑牢健康防线

各再生资源经营主体必须清醒认识基孔肯雅热疫情的危害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以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迅速响应和开展工作。各再生资源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若再生资源经营场所发生疫情,应当进一步增加力量,特别是蚊虫消杀、废品清运力量等,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干净清洁,没有蚊虫孳生地,蚊媒密度符合防控要求。

二、主动防护,共筑防控屏障

(一)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1.户外防护。在经营场所户外活动的员工,建议穿着浅色长袖衣裤,减少皮肤暴露,或在裸露皮肤及衣物上按照产品说明均匀涂抹或喷洒含避蚊胺、驱蚊酯等有效成分的驱蚊产品。

2.室内防护。室内应安装完好无损的纱窗、纱门,防止蚊虫进入。提醒员工通过使用电蚊拍、灭蚊灯或蚊香液等物理/化学灭蚊工具增强个人防护。

3.健康监测。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关节痛、皮疹等疑似蚊媒传染病症状,应督促员工及时就医并报告相关负责人员。

(二)彻底清理蚊虫孳生地

1.室内人员逗留区域。全面清理生活垃圾和卫生死角,做好每日的垃圾清运工作,及时清理一次性饭盒、水杯、矿泉水瓶等易积水容器;清理室内富贵竹、万年青、绿萝等水培植物;及时清理卫生间水桶、饮水机水槽、空调冷却水。

2.废品堆放区域。对废品实行室内或防雨棚存放。加快废品清运率,及时清理经营场所内堆积废品,马上清空露天处堆放废品,未能及时清理的废品需用防水布覆盖并做好消杀措施。

3.外围延伸区域。全面落实“门前三包”,重点清理出入口、围墙周边、排水口、露天临时堆放区、运输车辆停放区、卫生死角等。及时清除积水,尤其是各种泡沫箱、桶、瓶、罐、盆、废旧轮胎等积水以及洼地、塑料薄膜积水。及时疏通排水沟如果排水沟有难以清除的积水则可投放缓释杀虫剂,如倍硫磷颗粒剂或生物制剂。排水道口安装防蚊纱网,沙井安装四防装置或纱网。

(三)科学规范开展成蚊消杀

1.室内防蚊灭蚊在室内空间安装纱门、纱窗,配备灭蚊灯灭蚊。在室内空间每日使用室内灭蚊片15平方米1片,使用前关门窗,灭蚊片放在金属托盘,点药,施药后人员离开,30分钟后再开窗彻底通风后方可进入。可配合使用杀虫气雾剂、蚊香液、蚊香、电蚊拍、灭蚊灯等进行灭蚊。

2.墙面滞留喷洒灭蚊适用于室内外墙面,主要是阴暗角落、冷巷、杂物间、楼梯道、背阳光面(通常为西、北朝向)等位置。喷洒高度覆盖1.5米以下(齐胸高的地方向下喷)面积,喷洒时务必将墙面喷湿,但不能药液顺着墙壁流下。喷洒时喷头对着墙面上下移动,保证完整覆盖到墙面,喷洒的液面区要有几厘米的重叠,防止有的墙面没喷到。禁止向地面喷洒。

3.绿化带滞留喷洒灭蚊适用于室外绿化带、灌木丛。对于绿化植被喷洒树丛两米以下的部分,喷头从下向上45°角喷洒,主要喷洒植物叶片背面,达到湿而不滴的程度为宜。

4.热烟雾喷雾灭蚊适用于密闭空间,如下水道、杂物仓库等。在风速小于1m/s时使用。注意应在无人条件下开展消杀。

5.特殊环境处理。相对密闭的仓库、大量杂物堆放处等场所可使用热烟雾机灭成蚊;对于人员活动较少的大型杂物堆放地,可使用车载、手推式常量喷雾器施药,确保药物喷洒充分,喷洒作业时重点覆盖阴暗潮湿区域、物体背面、绿植叶背面以及可能存在积水的容器上方;对一些相对密闭的空置屋,在处理后,采用菊酯类等具有长效滞留效果的杀虫剂浸泡后的布封堵孔洞和缝隙,并定时补充喷洒药物维持防蚊效果。

6.加强消杀工作。以上对成蚊消杀的要求,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消杀公司进行消杀。鼓励再生资源经营主体组建防蚊灭蚊消杀队伍,加大消杀频次。消杀工作要按照防疫指引的方式、药品及药量要求定期开展,落实每天早晚各一次消杀,确保达到有关疫情防控的标准。同时,要做好台账和记录,以接受各部门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全面的卫生清洁工作。

(四)认真配合做好其他防控工作

1.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关于基孔肯雅热疫情以及防蚊灭蚊知识的宣传,并配合各部门、镇(街)、村()在线上、线下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2.注意用药安全,做好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选用的杀虫剂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国家农药登记证,且其登记的防制对象需明确包含蚊虫。

3.疫情发生后,再生资源经营主体必须配合卫健、公安部门和疾控机构、镇(街)、村(),做好流调溯源、病例转运、核酸检测、成蚊消杀、蚊媒监测、入户调查、环境整治等防控工作。

三、依法防控,严惩违法行为

各再生资源经营主体应建立消杀台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和镇(街)、村()的检查。未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故意传播传染病;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再生资源经营主体收到本通知后,马上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防控力量和物资不足的要立即充实,以确保人员到位、职责到位、防控到位,坚决筑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防疫屏障。各再生资源经营主体对于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联系所在镇(街)、村()或市商务部门寻求解决。

特此通知



开平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5109


(联系人:开平市科工商务局林小姐,联系电话:238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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