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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科工商务局 开平市财政局 开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开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5 15:17: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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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管委会,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4145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63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确定中央资金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名单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126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结合开平市实际情况,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开平市财政局和开平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开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平市科工商务局

开平市财政局

开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51224


(联系人:开平市科工商务局林小姐,联系电话:0750-2380795


开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4145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第四批)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63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确定中央资金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名单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发展我市县域商贸流通体系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取财政奖励、事后支持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开平市从事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企业,主营业务需与商贸流通密切相关,并在本市有实体、有实际运营。不支持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培训机构等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关联不紧密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先入库、先验收、先支持、用完即止”的原则进行分配,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原则上,同一批通过验收项目,核定有效投资额后,按统一比例,确定支持金额。

2025-2026年的建设项目,按照其投入金额(含税)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联企业的项目,以及企业在不同地点建设的同类项目,视为同一项目。提升特色农产品商品化水平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下达资金额度的15%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建设改造县城商贸中心。提档升级县城消费设施,把县城打造成为农村消费升级的重要载体。支持县城商贸中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等消费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提升服务能力与品质,推动业态创新和商圈形成。支持购物中心、商超、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等向县镇村下沉供应链,拓展经营网点,推动数字化赋能,发展连锁经营,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二)建设改造镇级商贸网点。发挥乡镇承上启下、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优势,支持对乡镇商业设施的新建、改造,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改善乡镇集贸市场面貌,优化提升特色商业街,引导餐饮、商超、娱乐等业态集聚,丰富生活服务供给,使乡镇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米面粮油菜、家居百货、美发、餐饮、休闲娱乐、亲子、维修等一般性消费需求。(引导业态集聚,不是指财政资金直接支持休闲娱乐、美容美发、餐饮、亲子、维修等项目。)

(三)建设改造村级便利店。完善县域商业的村级末端,支持电商、物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等新建、改造村级便利店,推动村级便民商店设施共建、服务共享、拓展代收代缴、助农取款、农产品收购等功能,丰富农资、邮政、快递等服务,实现“一点多能、一网多用”,保障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

(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支持品牌影响力大、家电营销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回收服务网点,激发县域消费潜力。

(五)完善县乡村三级商贸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农村的辐射能力。鼓励邮政、供销、快递、商贸流通等主体市场化合作,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开展县域低空物流配送试点。

(六)提升特色农产品商品化水平。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等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商品化率,促进农村消费。

(七)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改造建设县域废旧家电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散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

中央资金不支持征地拆迁、土建、租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发工资、提取工作经费。

第七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开平市级验收、江门市级复核、广东省级备案的顺序,开平市级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选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江门市级复核、广东省级备案。开平市级在收到江门市级验收复核的结果后,对复核通过的项目予以公示和查重后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对信誉良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承担单位,可视情进行预拨付,在验收阶段进行清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由开平市科工商务局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追踪问效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开平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和协助绩效管理,开平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时效性和合规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项目投资进行单列科目核算,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支持资产的管理,设立专项资金资产台账,做好定期清查盘点。

第九条资金的回收。对已落实支持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检查发现问题的,予以追回。在本级项目主管部门作出回收资金的决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回收。对拒不清退财政资金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追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入库申报。在上级确定我市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后,根据广东省、江门市的文件要求,在前期申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入库。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由开平市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申报通知在开平市科工商务局网站公示,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支持对象要求、支持方向、支持方式、支持时间、不支持支出范围、各类申报材料要求、入库项目申报企业诚信承诺等,具体以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发布的项目入库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项目入库评审。开平市科工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评审,确保符合工作意图、支持方向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选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入库评审包括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对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项目真实性,评估实施现场是否与入库申报材料一致。现场核查可委托镇、村一级开展。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申报入库时承诺未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县项目支持资金(含项目投资部门或全部投入)。

第十二条项目入库查重。向开平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入库评审通过的项目是否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县项目支持资金(含项目投资部门或全部投入)。对已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县项目支持资金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入库公示。通过入库评审和项目查重后,提交江门市级复核前,开平市科工商务局须在开平市科工商务局网站公示入库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江门市级入库复核。入库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江门市级入库复核。江门市级复核通过后,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召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入库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储备。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且有意愿申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项目,建立相应的储备项目库。按照本市建设需求定期组织新增项目入库,成熟一批,建设一批,验收一批,支持一批。

第十六条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并取得发票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支持范围投入审计,向开平市科工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申请验收时必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投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开平市级验收。建立项目验收机制,由开平市科工商务局选定第三方机构作为日常验收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验收审核,在项目实施期内随时、不定期地接受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第三方验收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过程应对项目建设内容及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原则上开平市级验收和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应不同。开平市级验收通过后向江门市商务局上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清单等复核材料。对申请验收但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及要求。

第十八条江门市级验收复核。江门市级对开平市级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认为支出不属于支持范围的,反馈给开平市级进行调整。江门市级复核通过后向开平市级反馈并报省级备案。

第十九条验收公示及查重。通过江门市级验收复核后的项目,开平市科工商务局须在开平市科工商务局网站公示。资金拨付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专项资金查重,确保资金未重复支持。采取分批验收和拨付的项目查重工作可在专项资金拨付达100%后进行。

第二十条项目的调整和退出。项目库内项目可动态调整。已入库项目需要调整建设方向或投资内容大幅度变动的,应向开平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申请,视情况按照入库申报流程重新进行项目入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调整或退出:

(一)在各类检查中认为不符合支持方向的;

(二)实施内容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

(三)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四)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五)超出整改期限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项目退库需经退库申请、党组会议研究、公示、向上级报备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日常监督。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平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督察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书完成具体实施内容,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汇总项目推进情况,总结工作做法和经验并上报,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确须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开平市科工商务局要认真核实,及时审批。要畅通项目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入库、验收、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备查;要严格、认真审核项目材料,确保支出合规、票据规范、不出纰漏,经得起检查。

在对项目承担单位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支持资金,向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要求,确保项目实施方向合规、票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充数做账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有关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要求的,将视情取消支持资格,收回专项资金,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落实惩戒机制,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财政资金支持。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快申报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及时取得建设期内发票,确需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及时向开平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申请。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安排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投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向开平市科工商务局提请验收。审计报告应详细罗列符合支持范围内的支出发票清单,以便进行验收复核。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财政资金支持相关的工作责任,按要求报送工作效果数据,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应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推广名称及标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法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开平市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在开平市科工商务局网站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经验总结推广和成果收集。开平市科工商务局要做好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总结工作,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果,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前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推广名称及标识。

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做好产出成效的收集工作,形成成果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开平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办法执行时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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