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63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确定中央资金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名单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126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平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开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平市科工商务局
2025年12月24日
(联系人:林小姐,联系电话:0750-2380795)
开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获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机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作实施计划,开平市科工商务局适时组织财政等部门开展阶段性验收;已完工项目的承担单位也可根据“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原则,申请最终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准备如下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验收的申请(附件1);
2.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3.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附件3),附采购合同、设备验收单、工程竣工决算书、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
4.项目购置资产明细表(附件4);
5.项目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
6.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7.第三方出具的开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5)。
(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开展造价评审和审计,出具相关报告。重点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和真实性,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真实性无法核实等的投资。
(三)第三方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现场验收,结合造价评审和审计结论,进一步现场核实,重点审核项目建设进度、运行情况、成效情况等,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已全部建成完工,相关投资真实有效,已发挥较好成效或预期成效明显的,视为验收合格。
项目凡具有以下情况,按不合格处理:
(一)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向开平市科工商务局报备的;
(二)项目建设尚未完工且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造假或严重失真的;
(四)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纠纷),可能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标准和目标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第六条 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合格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二)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如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则取消对项目的支持,并对其实行退款退库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开平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XX项目验收的申请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
4.项目购置资产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