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平焕(男),身份证号码4407241961*******4,与李海艳(女),于1998年03月19日在开平市赤水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赤婚字第50号。
2025年10月24日,司徒平焕以李海艳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撤销与李海艳的结婚登记申请。
经我局调查得知,1998年03月19日,司徒平焕与李海艳向开平市赤水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其中,李海艳提交姓名为“李海艳”、身份证号码为“452426770220244”,住址为“广西贺县仁义镇双龙村”的相关材料。开平市赤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后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赤婚字第50号。结婚登记后,申请人向李海艳支付彩礼1万元后第二天离开开平,此后下落不明。申请人向开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处指派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经律师向广西贺州市公安局核查证实,未查到有“452426770220244”的第一代居民身份号码及姓名为李海艳(出生日期:1977年2月20日,地址:广西贺县仁义镇双龙村)的户籍登记信息。
为妥善处理司徒平焕的诉求,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向开平市公安局发出协查函,开平市公安局回复称“经全国户籍人口系统查询,没有查询到李海艳(公民身份号码:452426770220244)任何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故“李海艳”身份证号为“452426770220244”是为虚假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西贺州公安局、开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回复函李海艳公民身份号码无效,我局决定撤销司徒平焕与李海艳于1998年03月19日在开平市赤水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赤婚字第50号。
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的,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平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