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民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政服务对象认为我局或局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四)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的;
(五)认为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民政服务对象对我局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地址:开平市长沙街道人和东路10号,受理股室为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750-2212018。
第四条 对民政服务对象的投诉或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必须告知并引领其至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五条 局办公室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将书面投诉内容或记录移交相关股室或部门处理;同一投诉涉及多个股室或部门工作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纪委派驻本局纪检组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条 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由所在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部门:开平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750-2212018